地质灾害概念的界定,有不同观点。现采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地质灾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山体崩塌,是指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的现象或者过程。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许多山区群众形象地把滑坡称为“走山”。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或者山地坡面上,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砂石块的介于挟沙水流和滑坡之间的土、水、气混合流。泥石流大多伴随山区洪水而发生。它与一般洪水的区别是洪流中含有足够数量的泥砂石等固体碎屑物,其体积含量最少为15%,最高可达80%左右,因此比洪水更具有破坏力。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受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害的现象或者过程。引起地面塌陷的动力因素主要有地震、降雨以及地下挖采空,大量抽水等。地面塌陷又分为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及黄土湿陷。
地裂缝,是指在一定地质自然环境下,由于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地表岩土体开裂,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
地面沉降,是指在一定的地表面积内所发生的地面水平降低的现象。地面沉降又称地面下沉或者地陷。
(来源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刘家试)
上传时间:
200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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